福建省航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航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两人以上,佩戴标志,着装整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用于航道行政执法专用船舶、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