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来源:(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二)国家专项资金和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资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