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