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航道上在建和已建桥梁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涵标、桥区水上航标和相应的辅助设施,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