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航道建设和养护的用地、用海和内河水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