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第十四条有效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航道进行检测,根据航道水深情况、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养护状况,依照职责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报上一级航道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