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航道进行检测,根据航道水深情况、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养护状况,依照职责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报上一级航道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