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第十三条有效进行航道养护的船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养护船舶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正常航行的影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