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航道养护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达到原设计航道维护尺度要求,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障航道畅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