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第十二条有效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航道养护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达到原设计航道维护尺度要求,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障航道畅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