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第十一条有效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由设区的市以上航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