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畜禽防疫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畜禽防疫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