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州、县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处理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决定行政处罚;(三)鉴定并仲裁畜禽防疫技术争议;(四)监督检查畜禽疫病预防和疫情扑灭工作;(五)监测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状况;(六)审核、发放和管理防疫证、章及标志;(七)审批、验收畜禽防疫工程设施;(八)其他畜禽防疫监督管理事务。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