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自治州统一使用农业部印制的检疫检验证明书,加盖统一刻制的检疫印章;收费统一使用“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并加盖畜禽防检机构财务印章,方可生效。畜禽防疫检疫机构不按上述规定出具证书、使用印章和票据的,货主有权拒付,并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举。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