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出售、运输畜禽及其产品,必须要有产地检疫证明或者运输检疫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无证、证明过期或者证物不符的,必须进行补检,补检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检出的染病畜禽及其产品,在畜禽防检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货主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其损失和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