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荣誉称号或者嘉奖:

(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疏导、调解矛盾纠纷、避免重大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三)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成绩突出的;

(四)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与民族分裂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的;

(七)其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