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督促其履行,可以提出整改建议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交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