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据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全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年检查评比一次,并适时召开会议,兑现奖惩,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