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跨县(市、区)的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后,投资方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农村村民自建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