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跨县(市、区)的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核定。

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后,投资方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农村村民自建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