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

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