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条已修改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