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五)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做好防止漏水爆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