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二)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六)接受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