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五)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做好防止漏水爆管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