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其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归国家所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投资者所有;

(四)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五)政府补助、用水户筹资投劳建设,由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使用的,归集体所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