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十八条已修改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对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