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第二十条已修改国家投资兴建的日供水规模达到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达到一万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以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农村合作组织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实施农村饮用水供水具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