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