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