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跨行政区域和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林草地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