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一)距时效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