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但是因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决而依法提出申诉的案件除外。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