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所有权第九条有效集体资产产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