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所有权第七条有效集体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登记前应当明晰产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当在取得、变更、消除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属于村、组的集体资产,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备案;属于乡、镇的集体资产,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