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未利用地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农田水利、电力、乡村道路、机械、交通工具、通讯、文教、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作等企业中按照协议享有的资产份额;

(五)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从事公益事业、投资投劳、入股或者联营所形成的新增资产;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八)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