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集体经济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进行年度审计,并在审计结束后30日内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通报审计结果。

对集体资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审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