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集体经济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进行年度审计,并在审计结束后30日内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通报审计结果。对集体资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审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