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经营第十四条有效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依法经营、保护、管理所经营的集体资产的义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