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经营第十三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由专人负责;采取承包、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经营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除责任地外,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经营,应当进行招标,中标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应当进行折旧的,按照规定计提折旧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