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三)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方法收集证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