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

(三)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方法收集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