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