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按有关标准进行调查、分类和评定,建立、更新旅游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调查和评定的旅游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有关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