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精神障碍患者病愈后,在入学、考试、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精神障碍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