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理解和关怀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障碍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有依法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禁止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未经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不得公开精神障碍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资料的除外,但是应当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资料。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