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三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认为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由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在三日内到医疗机构办理手续。前款规定的患者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甄别和确认其身份。经甄别属于非本市户籍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可以移交救助站实施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