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三十二条有效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合并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无治疗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转至具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因其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