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合并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无治疗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转至具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因其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