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非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制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