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批发经营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