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