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