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政府、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