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二)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三)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实施细则;

(四)推进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五)落实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政策措施;

(六)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机制;

(七)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八)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

(九)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